槐园太极拳

槐园太极拳 首页 武林文苑 文苑私语 查看内容

论儒家文化的历史成因

2016-3-6 16:55| 发布者: admin| 查看: 628| 评论: 0|原作者: admin|来自: 未知

摘要:    论儒家文化的历史成因 论儒家文化的历史成因 ...
  

论儒家文化的历史成因


论儒家文化的历史成因



儒家文化的基本范畴和主体结构形成于春秋战国时期。它由孔丘首创奠基,中经盂轲、荀况的建树阐发,后经汉儒的发掘整理,到西汉时期便形成了一整套极其完整、系统的理论体系,这期间所出现的儒家著述以及儒学者整理的古代文献,也便成为儒学经典而为后世历代儒者一直读诵解注、绵绵不绝。

这一时期为什么会出现一个儒家学说呢?儒家学说是怎样形成的以及促使其形成的历史动因又是什么呢?要弄清儒家文化形成的历史根源,我们只能到西周至秦汉特别是春秋战国时期我国社会结构的历史变革以及由此而引起的文化演变中去寻找。

我们首先来看看,三代至秦汉时代我国社会政治结构究竟发生了哪些发展和演变。《吕氏春秋?恃君篇》写道:“昔太古尝无君矣。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妻男女之别,无上下长幼之道……” 三代之前的远古时代,正是这种无君无父的氏族社会,当时只有氏族、部落、部落联盟而没有国家。从三代到秦汉这一漫长的历史阶段,正是我国古代国家制度的形成时期。《周易?序卦》写道;“有天地然后有万物,有万物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君臣,有君臣然后有上下,有上下然后礼义有所错。”这段文字卖际上就反映和揭示了我国秦汉之前远古、上古社会的整个演进过程:从无夫妇父子之别到有父子长幼亲疏之序的宗法制度的确立,再从宗法制度到有君臣上下之礼的国家制度的形成,这便是从远古至秦汉我国社会政治结构演变的基本趋势。我国古代国家制度的形成过程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夏商周三代为初级阶段,秦汉以后为成熟阶段,这期间的春秋战国时期为前者向后者的过渡阶段。夏商周社会的王权都直接脱胎于氏族部落酋长职能,而且三代的国家制度都是从氏族社会后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宗法血缘关系和宗法制度中直接引申发展而来的。西周建立后实行了全面的宗法分封制,周王自称天子,王位由嫡长子继承,称为天下的大宗,是同姓及天下的最高家族长。天子分封底子为诸侯,这些诸侯对于天子为小宗,而在封国为大宗。诸侯由嫡长子继承,而庶子则被分封为卿大夫,卿大夫再如法炮制进而分封其子弟。显而易见,这种宗法分封制实际上是把氏族组织发展为社会政治组织和国家制度,虽然它已突破氏族组织而初步形成了国家制度的雏形,但在形式上这种国家制度仍是以宗法血缘系统来建立和维系国家政治秩序和行政组织的。正如有人所指出的,“周人亡商之后,为了统治足够广大的地区,也没有改变自己的和商人的氏族血缘关系,而是以自己的血缘关系为依据,进而逐次分封,建立起以逐级臣属和贡纳为经济内容的家族系统。卿大夫以采邑为家,诸侯以国为家,天子以天下为家。周天子就是以天下为家的这个家族系统的总族长。每个在血缘关系中处于不同等差地位的家族,同时就是国家政治结构的不同环节,政权与族权合一。夏商周三代独特的国家结构,都是以血缘关系为纽结的家长制家庭公社关系的国家化。后起的周期,则是它发展的典型形式”。确实,在这种以宗法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社会政治结构中,政权与族权、君统与宗统、君臣政治关系与父子宗法关系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形成了夏商周国家制度的基本特点。到了春秋末年,这种宗法分封制由于自身的发展日渐走向自己的反面。宗法制度本身是以族权强化君权而建立的,但这种“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的制度却必然使得诸侯、卿大夫的权力日渐强大起来,从而导致了君权的分散、下移以致使周天子的王权不能不受到削弱。王兰仲在他的《试论春秋时代宗法制与君主专制的关系》一文中,就曾明确分析并指出了“西周到春秋政治权力重心下移的原因”。他认为在宗法分封制度下,“一方面按照宗法制度以族权强化君权的要求,作为臣的小宗必须服从作为君主的大宗;而另一方面依据同样的原则,却又要求小宗的族人只服从自己的‘君’即小宗族人的宗子。这样,事实上就法定了小宗之臣民可以不理睬上级大宗君主的命令,对上级的君主集权,起了分散和削弱的作用”。他得出的结论说:“宗法制度本来是想加强君权,但实际上却又导致了君权的分散、下移。这是这一制度本身的内在矛盾。它使下级领主在受封称氏以后,即成为另一有封邑、有官属、有臣民,以至有军队的独立统治者,成了从上级领主那里分离出来的、他自己封略内的实际君主;使作为臣子的下级领主有了不服从、甚至反抗自己君主的实力。”正是由此造成的权力重心的下移以及同时发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重大变动,导致了春秋战国时期的长期社会动荡,最后,我国社会政治结构的发展终于突破了宗法血缘关系纽带的束缚,使一个新型的XX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从宗法制度中脱颖而出。

秦统一之后废分封、立郡县,标志着我国古代国家制度的发展进入了成熟阶段。秦汉以后所建立起来的国家制度虽然同宗法制度始终保持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它毕竟同夏商周三代的国家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这主要表现在国家制度的组织形式上存在着下述区别:其一,它突破了宗法关系,使其社会政治结构的纽结不再是靠家族血缘关系而是依靠君臣礼义等政治关系来维系;其二,它对于社会的组织管理不再以宗法家族为单位,而是以超血族关系的行政区域为单位;其三,它对社会的统治不再以一氏族部落对他氏族部落的征服、奴役的形式出现,而是以掌握着社会基本生产资料的地主阶级对农民阶级实行阶级统治的形式出现;其四,它不再通过用族权强调皇权,即不再通过赋予天子以最高家族长的地位来突出其皇权,而是直接赋予皇帝以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权力,并以此为前提建立了XX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和为其服务的一整套官僚行政体制。基于以上的比较,我们可以看到,秦汉王朝的建立,才标志着我国古代国家制度的形成过程的基本完成和国家制度的真正成熟。而儒家文化形成的春秋战国时期。则正是我国古代国家制度由初级阶段的宗法分封制向成熟阶段的XX集权的郡县制的转变时期。

接下来我们再来看看这一历史时期社会经济结构方面究竟发生了哪些变化。苏凤捷在《试论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及其成因》一文中认为,夏商周三代的社会经济结构都属于“家长制家庭公社”结构。他认为,“商人在原始氏族公社关系继续存在的前提下取代了夏王朝,因此没有也不可能改变本身的和夏人的氏族公社结构,……所以整个社会结构和国家关系,表现为以商王为最高家族长的血缘家族系统。在以农业生产为主的整个社会生产领域,基本的组织形式只能是以血缘关系为纽结的家长制家庭公社。”周人亡商之后,也同样“建立起以逐级臣属和贡纳为经济内容的家族系统”,周代“国家政治关系赖以建立的基础,就是以井田制为表现形式的家长制家庭公社土地关系”。他认为这种“直接生产过程中的家长制家庭公社性质。整个社会的家长制家庭公社结构,决定了国家关系与家族血缘关系的合一和‘授民授疆土’的等级分封”。我基本同意上述说法,但觉得还是用“家族公社”的提法比“家庭公社”更为准确些。周人对殷民的征服以及随此而采取的诸侯大封建,通过国家权力把全部土地和劳动力收归王有,即宣布“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然后又以分封的形式把土地连同土地上的劳动力逐级分封给各大诸侯和各级贵族,这便形成了与其宗法制度相适应的一种以宗法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公社经济。在名义上,以周王这一总族长为代表的姬姓大家族是全国土地和劳动力的最高所有者,而实际上除了王室直接占有之外,全国绝大部分土地则以领地的形式由诸侯卿大夫等各级宗法贵族为核心的大大小小的家族公社所世袭占有。在形式上“领地”由家族公社共同占有,“在这里,直接生产者是土地的所有者,他的家庭公社成员身份就是这种所有的现实根据。但这种所有者同时又是无酬剩余劳动的提供者,并且连同自身也是家长的所有”。因此,这种家族公社经济的实质是一种宗法贵族的庄园经济,他们凭借占有的领地并以家族长的名义对其“族众”和“众人”进行奴役剥削,占有其人身及其剩余劳动产品。在这种家族公社经济下从事生产的劳动者既有在宗法关系中地位卑贱的“族众”,也有被征服被俘获的商民,他们一般没有自己独立的家庭经济,在贵族的直接督责下从事着“十千维耦”、“千耦其耘”的集体劳动。

西周的宗法分封制在名义上实现了全国土地的“王有”或者叫做国有,但在实际上这种家族公社经济为土地向私有转化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事实上,这些分封给各级宗法贵族占有的“公田”后来逐步演变成这些占有者的私田了。傅筑夫认为,早在西周中叶就出现了土地的买卖和转让现象,到了东周年间。特别是从春秋后期开始。土地买卖便大量地和经常地出现了,并且随着宗法家族公社经济的解体和个体家庭经济的出现,土地私有制便在这一时期日渐发展了起来。公元前594年,即宣公十五年,鲁国实行“初税亩”,按地亩向公田私田一并征税,这标志着对土地私有权的正式法律确认。到了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的变法都在不同程度上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不断发展。正如董仲舒所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加上任民耕作垦辟而不限多少,并实行“致粟帛多者复其身”的奖励政策,这些变法都有力地破坏和瓦解了西周的土地分封制及其家族公社经济,从而极大地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秦统一后,秦始皇“令黔首自实田”,使“男乐其畴,女修其业”。到了西汉王朝建立之后,虽不排除国有土地和其他残余土地形式的存在,但史学界大都认为土地私有制这时已发展成为占主导地位的基本土地所有制形式了。

在土地私有制发展的基础上,农民个体家庭经济和地主经济便逐步地发展了起来。从《诗经》中可以看到,当时一些依附于贵族领地上的农夫似乎也开始有了自己相对独立的个体小家庭经济。有的农夫除了耕“公田”之外尚占有少量的“私田”,他们有自己的妻子儿女,有自己的牲畜和农具,可以较独立地享用和支配自己的一部分劳动产品。

战国时期,商鞅在秦变法,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发展个体家庭经济,“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为禁”,同时规定 “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即每一户主只许有一个成年的儿子同居,如有两个以上成年儿子,就必须分财分居,否则就要倍征其军赋。这一政策有力地促进了小农个体家庭经济的发展。农民个体家庭经济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家族公社经济的解体,致使那些占有领地的宗法贵族不得不开始改变其经营形式,即改变那种“千耦其耘”的集体劳动形式而把土地划分为小块分租给农民个体耕种。整个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大变动的经济根源,就在于家族公社经济的解体和这种地主经济、农民个体家庭经济的同时发展。秦汉之后,地主经济和小农个体经济便成为我国古代社会经济结构中的基本经济因素。当然,这其中小农个体家庭经济一直是社会经济的基础,虽然土地兼并使土地日益集中于地主阶级手中。但地主不能不把土地再分租给农民即租给佃农来耕种,所以全部地主经济及其整个社会经济也都是建立在农民个体家庭经济的基础之上。正是这种以男耕女织相结合的个体小农经济为主体的自然经济,构成了我国两千多年来传统的社会经济结构的基穿?

最后,让我们来看看在社会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变革中,社会文化结构究竟发生了些什么变化。根据以上对秦汉之前我国社会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发展趋势的基本把握,我们也可以把这一漫长历史阶段社会文化的发展大体划分为三种文化形态:原始宗教文化、宗法伦理文化和国家政治文化。在三代之前的原始氏族社会,由于人类对于自然的认识极其肤浅因而抗御自然的能力十分薄弱,由此而产生了一种原始宗教文化。它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其一,自然崇拜和灵物崇拜,即把直接可以为感官所察觉的自然物或自然力如日月星辰、山河土石、雷火风雨等作为崇拜对象;其二,图腾崇拜,即认为人与某种动植物或无生物之间有一种特殊的亲密关系,因而将其作为本氏族的祖先予以崇拜和尊奉;其三,灵魂和祖先崇拜;其四,迷信巫术和巫师。这些原始宗教文化虽然在夏商周三代仍有极深的影响,但随着宗法制度的形成和发展而逐渐为宗法伦理文化所代替。我们说三代的国家制度是以宗法形式建立起来的,因此,在三代特别是到了西周便形成了一整套宗法伦理文化。宗法伦理文化的核心是家族主义伦理,而其基本内容在于明辨父子、夫妇、长幼、亲疏之序,其基本任务在于调整和协调宗法制度下的人伦道德关系。与原始宗教文化相比,宗法伦理文化具有以下两个显著的特点;第一,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由自然崇拜逐渐转向重视“人”。即由神本转向人本。西周的敬天保民思想就充分体现了文化重心的这种转移。周武王曾说过,“天视自我民视,天听目我民听”。可见他是从民心说明天意。西周社会人们虽然也十分注重祭天祭祖和巫术迷信,但其文化重心则已转移到人事和人间现实生活中来;由主要关注协调人与自然关系,逐渐转向更为关注人与人关系的协调。第二;虽然氏族公社制度和宗法家族公社制度都强调群体内部的互助友爱,然而宗法伦理文化则强调“各亲其亲、各子其子”,即强调爱有长幼亲疏内外远近之别,从而形成了“孝悌为本”的宗法伦理观念。

西周社会由于它建立在家族公社经济的基础上并实行政治上的宗法分封制。这便决定了它的社会文化形态基本上是以宗法伦理文化为主体;另一方面,由于它毕竟是国家制度的初级形式。国家的政治职能的需要,必然使其从宗法伦理文化的父子长动关系中引申、演化出君臣尊卑关系,从而使宗法伦理文化开始了向国家政治文化的转变。经过春秋战国时期的文化大发展,随着国家制度的日趋成熟和完善,我国三代社会的宗法伦理文化也相应地逐步转变为一种与XX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相适应的国家政治文化。这种转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从父子长幼关系引申出了君臣尊卑关系,由宗统引申出了君统,而且战国至秦汉以后,君权观念和君臣之礼逐渐突破宗法观念而日益强化起来。第二,原本主要用来协调家族血缘关系的家族宗法伦理逐步制度化、政治化,扩大化。进而演化成为主要用来调节国家内部君臣上下、尊卑贵贱关系的国家政治伦理。第三,家族本位文化日渐转向国家本位文化,这主要表现在,(1)从修身齐家进而强调治国平天下,国家利益日渐重于家族利益;(2)从孝亲进而强调忠君,君权观念日渐重于族权观念。第四,家族内长幼亲疏的宗法等级观念逐渐转变成为超血缘关系的尊卑贵贱政治等级观念,例如象“君子”和“小人”,“劳心者”和“劳力者”之类反映阶级关系、阶级统治的政治概念日渐形成。第五,宗法伦理日渐不再成为维系社会和谐的唯―的、主要的文化纽带,而法律、制度等国家政治文化则日益崛起并对社会生活发生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到了战国末期至西汉前期,我国古代文化的发展在以上几个方面都已基本上完成了由宗法伦理文化向国家政治文化的转变,反映XX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的国家政治文化在这一历史时期即已基本形成并发展了起来。



以上我们对三代至秦汉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的演变趋势作了一个大体的勾画,尽管这种描述是极其粗略的,但从中却使我们不难看到儒家文化形成的历史背景。儒家文化最早出现于春秋末期,它形成于社会经济结构由宗法家族公社经济向以私有制为基础的地主经济和小农经济转化的过程中,形成于社会政治结构由宗法制国家向郡县制国家转化的历史过程中,因此,这种历史条件决定了它植根于宗法伦理文化而最终开出了国家政治文化之花,从而反映了春秋战国时期宗法伦理文化向国家政治文化的历史性转变。这里,我们需要对先秦儒家文化的形成过程作一番简略的叙述。

孔子作为儒家文化的创始人,他提出了儒家文化的一些基本理论范畴并奠定了儒学的理论基穿?这里我们需要首先对孔子思想的文化属性及其在先秦儒学中的地位作出一个基本的估价。对于孔子,有一点是十分清楚的,这就是他确实极为推崇西周宗法制度。他认为,“周之德,其可谓至德也已矣”。称赞“周监于二代,郁郁乎文哉)?并声言说“吾从周”。孔子的伦理思想也确实反映了宗法伦理文化的基本特点,例如,他虽信天命敬祖宗,但更为关注人事人道而“不语怪、力、乱、神”,他已摆脱了自然崇拜而对人伦道德极为看重;他的伦理思想以孝悌为本,重在明辨和协调父子长幼之伦理关系;他虽然提出“泛爱众”,但又强调“笃于亲”,即主张爱有等差、亲有远近,而这种等差、亲疏则是以家族血缘关系为前提的;他对春秋后期宗法血缘关系的日渐瓦解而出现的子弑父、臣弑君现象深为痛心疾首,并不遗余力地为恢复“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制国家政治秩序而四处奔走呼号。这些方面都说明孔子的伦理思想在一些基本方面确实属于宗法伦理文化的范畴。孔子自称“述而不作”。他的主要贡献也就在于对西周以前的宗法伦理文化作出了全面、系统的理论总结。然而,正像周代文化本身就具有两面性一样,孔子尽管在主观上并无开创一个新制度之意图,甚至相反总是表现出一种怀古之情,即每每试图恢复“周公之礼”,但在实际上,也正是他首开宗法伦理文化向国家政治文化转化之端倪。他从父子之伦引申出了君臣之礼,他认为只要能做到“亲亲”、孝亲,便能进而做到“尊尊”、忠君,因为在他看来,“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他研究了三代社会制度之沿革,而认为“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可见他深察夏商周三代宗法制度之形成和发展过程,并且断定继周之后的国家制度也必然是在对周“礼”的“损益”基础上而形成的,孔子没有预见到战国秦汉形成的社会制度同西周及三代宗法制度之间在性质上的重大差别,这不能不说他受到了历史的局限,但孔子的看法也确实不无正确之处。事实上秦汉以后形成的XX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虽然突破了宗法血缘关系的纽带从而使国家完全取得了阶级统治的政治形式,然而它毕竟也是从宗法制度中滋长出来的,它并没有根本否定宗法制度,相反则把它与君主专制制度结合了起来。同样,传统的宗法伦理文化也并没有在战国时期的社会动荡中被摧毁,相反它则逐步政治化、制度化以至最终成为秦汉以后国家政治文化的精神内核,从而成为君主专制制度及其社会政治结构的一个重要的文化内聚力。从这个意义上我们不难看出孔子思想在儒家文化和古代文化史上的特殊地位:孔子所提出的一整套伦理思想。既是对西周以前宗法伦理文化的一个系统总结,而且也同时为春秋战国以后国家政治文化的形成奠定了理论基穿?孔子从宗法伦理文化中提炼、总结出来的基本思想范畴,后经孟子、荀子等后儒之演释阐发,都转化为对后来国家制度的成熟和完善十分有用的国家政治文化的基本内容。如果说孔子首开宗法伦理文化向国家政治文化转变之端倪,那么,孟子的“仁政”学说则使宗法伦理在政治化的道路上迈出了一大步。孟子完全突破了家族宗法的局限,而把“仁”为核心的宗法伦理推广到国家政治生活中来,使其变为统治者“为政”的政治伦理。在此基础上,荀子提出了“制礼明分”和礼法并重的学说,进一步推动儒家伦理朝着制度化的方向发展,使宗法伦理转化为建立新型的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理论基穿?他提出的法治与礼治相结合、外控力与内聚力相结合的思想,一直成为秦汉以后历代王朝维护君主专制制度不可或缺的护身法宝。我们可以看到,从孔子中经孟子再到荀子,儒家文化的发展正好集中反映了春秋战国时期宗法伦理文化向国家政治文化的转变。到了荀子那里,可以说这个转变过程在理论上已经基本完成,西汉王朝建立之后,儒家伦理终于被付之于社会实践从而真正在实践上完全被“制度化”了。

例如,儒家经济伦理思想也正是春秋战国至秦汉期间我国社会结构特别是社会经济结构发展变动的历史产物。从家族公社经济到个体小农经济,一方面需要确立土地私有制和个体经营的观念,另一方面也需要吸取传统的家族主义经济伦理思想观念以促进小农经济的发展。先秦儒家经济伦理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正集中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这种客观的文化要求。我们可以看到,正是家族公社经济和个体小农经济的一些基本经济特征,从根本上决定和制约了儒家经济伦理思想的基本价值取向的。

在家族公社经济与小农个体家庭经济之间,确实也存在着一些共同的经济特征,正是这些经济特征决定和形成了儒家经济伦理思想的一些基本理论特点和价值取向。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无论家族公社经济还是小农个体家庭经济,都具有双重的经济职能,即不仅要组织管理物质资料的生产,还要负责安排其成员的日常生活,而且生产的根本目的都在于实现家族或家庭内部的自给自足和人伦关系的和谐。这一经济特征决定了儒家经济伦理思想始终把“人”、把满足“人”的物质生活和道德生活的需要看作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第二,无论是在家族公社还是在个体家庭内部,人们的经济地位、相互间的经济关系,以及家(族)长负责制下的家族或家庭成员的生产分工和消费品分配,都是由长幼亲疏、尊卑贵贱的宗法血缘关系所决定的。这一人伦经济特征对儒家经济伦理思想也有极大的影响,基此,儒家不承认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是一种利益关系,而是把社会经济关系都归结为人伦道德关系,因此,他们强调通过教化人们自觉履行道德义务、沟通道德感情来协调相互间的经济关系。第三,在这种传统的社会经济结构中,人一生下来就被确定在一定的宗法血缘关系的网点上,从而其社会经济地位也就被早已确定了下来。这种经济制度对人们的经济活动具有极强的限制性和牢固的束缚力,它要求人们在生产资料的占有和生活资料的分配等方面严格遵循贫富贵贱的社会等级。所以,儒家十分强调等级制经济制度,主张人们应该安分守己、满足并安于这种既定的社会经济地位,而反对人们自谋生路和由此而导致社会经济生活的自发竞争。第四,无论是在家族公社还是在个体家庭内部,生产资料都是由家族或家庭成员共同占有,每个家族或家庭成员都没有独立的经济利益,个人的命运始终与家族或家庭的群体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种经济条件必然培养出人们对群体极强的归属感和依附性。儒家的家族主义伦理便集中体现了这种传统的社会经济特征和社会经济心态,它十分强调群体利益、强调抑制个体和培养个人的群体意识,并且总是倡导人们为维护家庭、家族和国家等社会群体的和谐而勇于自我献身和自我牺牲。可以看到,儒家的上述基本经济伦理思想观念,都是植根于宗法家族公社经济的土壤之中,并且在小农个体家庭经济的发展中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千百年来,这种家族主义经济伦理思想观念,深深地渗透于中华民族的心理结构之中,并且作为我国民族传统的经济心态和基本价值取向,对秦汉以后整个古代社会的经济发展过程甚至对近代以来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发生了深刻的文化影响。

以上我们着重分析了儒家文化形成的社会历史根源。显而易见,儒家文化的形成是与西周至秦汉间我国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结构和文化结构的演变发展密切相关的。这一时期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宗法制度和宗法伦理文化、家族公社经济和农民个体家庭经济、以及XX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等,都是儒家文化赖以形成的社会历史条件。然而,任何文化现象都绝不仅仅是某种历史条件的消极产物,事实上,儒家文化从它一开始产生时起,就对社会历史的发展发生了十分重要的历史推动作用。(引文出处一概略去)




鲜花

握手

雷人

路过

鸡蛋

最新评论

相关分类

返回顶部QQ交流群手机访问

  

  
您需要 登录 后才可以回复,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使用QQ帐号登录 使用新浪微博帐号登录
意见反馈自定内容自定内容
返回顶部